标的企业名称 | 营口港清洗舱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营口市鲅鱼圈区辽东湾大街北段(外代综合楼九楼)) | 法定代表人 | 赵文冲 |
成立日期 | 2009-10-09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500.00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其他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8006926959226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船舱及油罐清洗、残油及污水接收处理、船舱溢油应急清除、监护、围油栏业务、垃圾接收;船舱租赁、维修、配件供应;清洗服务;锅炉、压缩机、空调、管道、交通工具的冷却系统、建筑物外表及大型设备清洗服务;石油沥青(除危险品)、润滑油、页岩油(除危险品)、石蜡销售;船舶燃料油调和生产销售(闪点61°以下产品除外);熏蒸;货物运输代理;国内国际船舶代理;通讯技术工程服务;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生产、生活垃圾接收处理;船舶燃料供应、物料供应、港口物资设备供应、港口服务;石油化工产品;船舶生活用品、食品;废旧物料回收;防腐保温工程;环保工程;海洋河流湖泊生态修复工程;粉尘治理,船舶检测与维修;船体测厚、航修服务;救生筏、消防设备检修;救生艇、艇架检修;检验检疫处理;车辆出租服务;国内一般贸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无车承运,无船承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营口成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 61.00 | ||
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 34.00 | ||
营口银龙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 5.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31.49 | 25.87 | 24.9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658.89 | 81.32 | 577.57 | |
审计机构 | 营口鑫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2023年11月30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629.78 | -6.25 | -6.7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622.91 | 74.92 | 547.99 |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营口银龙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鲅鱼圈区新港大路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江汉军 | 成立日期 | 1996-04-11 | |
注册资本 | 45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其他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800121328766M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00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0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0433L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营口银龙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1-10-18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决议文件名称 | 营口银龙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通讯)决议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营口港清洗舱有限公司5%股权 |
转让底价 | 31.92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9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信息披露期满,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可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到北交所指定账户。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交易条件要求的。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并认可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和备查文件之内容,自愿接受标的企业之现状并自愿承担相关交易风险,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本方同意若成为受让方,则将自行办理标的企业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3)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到北交所指定账户。(4)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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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9.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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