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 行政许可 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0591-22060121
传 真:0591-22060121
通讯地址: 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 350 100
一、 作出 的排污许可证 审批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福建精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9135012108164814XH001Q | 2024/3/ 11 |
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