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国家湿地公园配套设施运营招商 项目系青山湖国家湿地公园配套设施运营招商,拟按现状以 5年场地使用费不低于159.23万元协议或竞价征集合作方,合作相关内容见下表:
特别告知: 一、 本项目挂牌期自 2024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26日止,挂牌期满,若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二、 意向合作方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1)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旅游业务,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以营业执照为准);(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及失信被执行记录〔即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无行政处罚信息〕,意向合作方需将上述网站的查询结果打印(查询时间需在项目挂牌期间)并加盖公章后提供。 三 、意向合作方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方式提交合作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 30万元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四 、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 挂牌 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合作方。 五 、为保护招商方和意向合作方的合法权益,招商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合作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商方原因,意向合作方(合作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商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 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合作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合作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商方签订运营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意向合作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合作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合作方被确定为合作方后,在签订运营合同且结清本次交易涉及的款项(含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后,可凭运营合同及招商方出具的退保证金证明资料到重庆联交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其交易保证金由重庆联交所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合作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 、意向合作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若决定服务,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意向合作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招商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服务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招商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招商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合作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招商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七、合作方须承诺合作协议签订后在第 1年度合作期内,为青山湖国家湿地公园年引流游客1-3万人次,从第二年开始,每年保持30%-50%的递增,若累计2年未能有效实现引流目标的,招商方有权终止协议,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引流目标未完成的除外。同时,招商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或自行对合作方引流游客量进行年度审核,合作方须无条件配合,若拒绝配合或者无法配合,同等视为合作方未完成引流目标。 八 、意向合作方在被确定为合作方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与招商方签订运营合同,同时将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 场地使用费 20万元及履约保证金15万元一次性支付至招商方指定账户,剩余合作费用支付时间以及方式由双方按合同约定执行。因合作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招商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履约保证金用途:因项目经营和管理涉及国有资产管理、运营安全等潜在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招商方资产折旧抵扣、水电费抵扣、运营风险处置、安全责任理赔、违约赔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因设施隐患、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游客人身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突发问题造成的各项损失,若意向合作方不积极配合处理赔偿,招商方有权使用此笔保证金代为进行处理。 九 、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合作方应交纳部分按 5年成交 场地使用费 的 1%收取;除此之外,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均由合作方承担。 十 、合作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上级部门要求等不可抗力原因,招商方可提前终止合作合同,并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 一 、标的移交前相关费用由招商方负责,移交后发生的一切税、费(含水费、电费、气费、网络服务费、通讯费、物业服务费、装修费、配套设施建设费、维修维护费、清洁费、人工费等)由合作方自行承担(需招商方名义缴纳的以招商方名义缴纳)。 十 二 、合作方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合作方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合法合规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合作方在经营期间涉及工商、公安、税务、环保、市政、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等方面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合作方自行负责承担,与招商方和重庆联交所无关。 十 三 、运营期内,合作方可根据经营的需要进行重新改造,改造内容及用途必须经过招商方书面同意,改造工作及所需经费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十 四 、合作期间,未经招商方同意,合作方不得将标的整体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不得改变标的项目建、构筑物等的用途。 十 五 、标的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 十 六 、本公告披露的标的情况,仅供投资人参考,具体以标的实际情况为准,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且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十 七 、其他条件和事项以双方签订的招商运营协议所约定的条款为准。 报名联系方式:李老师 023-48302647、15223366549 重庆联交所地址: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 14号阳光世家4-8 招商方联系人及电话:伏老师 17320331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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