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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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位于五华区普吉街道同心路社区玉峰路吉惠园项目14幢1层14-9号商铺,建筑面积86.87㎡。目前为空置状态、毛坯房。 | |||
资产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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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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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即吉惠园12栋12-6、14栋14-9号商铺均已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标的权利人为昆明市安居集团有限公司。 2.招租方式:将吉惠园12栋12-6、14栋14-9号商铺逐一进行公开招租,不限制投资人的报名间数. 3.租赁免租期:3个月(包含在租期内) 4.租金递增方式:无递增。 5.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的10%6.标的租赁用途:商业及社区配套服务等,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将该物业转租给第三方,如有任何违反,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已交租金。投资人应当自行办理经营所需要的审批许可手续,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照,且负责使其在租赁期内保持有效。投资人应自行承担不能取得审批许可的风险,如未能办理的,出租方不承担法律责任,投资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交付租金等在内的合同义务。 7.相关管理费:投资人需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税费以及物管费、水、电费等,由投资人自行缴纳。 8.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则,每间商铺的首年租金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从第二年起半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每期租金起算日前的第三个月内。 9.是否有原租户:无原租户。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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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昆明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公司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公司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公司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公司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公司严格遵守《昆明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参与人信息保密管理办法》,保障参与人信息安全,维护参与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公司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昆明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昆明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www.fycqjy.com)为本公司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方通过昆明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平台参与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昆明产权交易公司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本公司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公司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公司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昆明产权交易公司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为准)。意向投资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进入报名保证金支付阶段必须用意向投资方本单位(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转账,不得使用其他账户代缴。务必在付款时按照提示正确将8位识别码填写在备注或附言栏内。若因意向方使用其他账户代缴、未填写识别码或识别码填报错误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昆明产权交易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公司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公司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三条 本公司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昆明产权交易公司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报名人)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昆明产权交易公司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五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公司将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方的,即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的,本公司按照公告和交易规则的要求,确认其中1家意向方符合签约条件的,即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十七条本公司按照昆明产权交易公司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八条交易成功后,本公司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九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昆明产权交易公司。 | ||||
风险提示 | ||||
昆明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昆明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昆明产权交易公司)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昆明产权交易公司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昆明产权交易公司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昆明产权交易公司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昆明产权交易公司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昆明产权交易公司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昆明产权交易公司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昆明产权交易公司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昆明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昆明产权交易公司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昆明产权交易公司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昆明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昆明产权交易公司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昆明产权交易公司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昆明产权交易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昆明产权交易公司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昆明产权交易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昆明产权交易公司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昆明产权交易公司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对本风险提示书无异议的,请在阅知后予以确认。 |
标的名称 | 14栋14-9号商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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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4C07A1238963 | 挂牌价格 | 4.065516 万元 | |||
价格说明 | 首年租金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6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9-24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9-30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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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简介 | 该物业位于位于五华区普吉街道同心路社区玉峰路吉惠园12栋12-6号商铺建筑面积为67.22㎡、14栋14-9号商铺建筑面积为86.87㎡,均为1层商铺,现均处于空置状态。 | |||||||||||||||||||||||||||||||||||||||||||||||||||||||||||||||||||||||||||||
资产包资产数量 | —— | |||||||||||||||||||||||||||||||||||||||||||||||||||||||||||||||||||||||||||||
标的简介 | 标的位于五华区普吉街道同心路社区玉峰路吉惠园项目14幢1层14-9号商铺,建筑面积86.87㎡。目前为空置状态、毛坯房。 | |||||||||||||||||||||||||||||||||||||||||||||||||||||||||||||||||||||||||||||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租赁用途为商业及社区配套服务等。 | |||||||||||||||||||||||||||||||||||||||||||||||||||||||||||||||||||||||||||||
标的资产数量 | ——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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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4.065516 万元 | ||||||||||||||||||||||||||||||||||||||||||||||||||||||||||||||||||||||||||||
价格说明 | 首年租金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为了担保合同的履约,投资人需在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标的成交价即首期租金的10%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期内,如投资人有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投资人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足部分有权继续追偿;投资人在接到出租方扣除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将被扣除部分的履约保证金补足。如因投资人违约导致出租方提前解约的,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根据扣除情况无息退还给投资人。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5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经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投资人,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投资人,则以竞价方式组织交易。意向投资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投资人被确定为投资人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其余未承租成功的意向投资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投资人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无息返还。 2.意向投资人递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出租标的所涉及的《租赁合同》、《物业合同》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经完成对本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出租公告之内容,同意按《租赁合同》、《物业合同》约定签订《租赁合同》、《物业合同》。成为投资人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3.意向投资人须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以《租赁合同》为准)至出租方指定账户;《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及交易服务费至交易所指定账户。 4.投资人需自行承担水、电等费用,相关防火、防盗及相关安全、人身损害等一切安全责任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还需另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5.投资人已经对租赁标的物的资产现状进行了全面的了解,自愿承租租赁标的物。投资人应当自行办理其经营所需的相关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关办理费用及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环保、卫生许可证和消防验收等行政许可/备案手续,如投资人未能合法取得上述相关证照而无法正常经营的,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概与出租方无关,投资人也不得以此为由作为不向出租方进行支付租金的理由进行抗辩。 6.租赁过程中,租赁标的物被征收、征用或者拆迁的,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解除给投资人或者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或者出租方自行承担,投资人或者出租方均不得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同时投资人应当按照出租方的要求将租赁标的物返还出租方。 7.租赁过程中,因城市规划或政府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包括城市规划或政府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租赁标的物的用途、性质发生变化,不能按照原租赁用途继续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自动解除,因合同解除给投资人或者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或者出租方自行承担,投资人或者出租方均不得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同时投资人应当按照出租方的要求将租赁标的物返还出租方。 8.出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已经将租赁标的物的权属状况(包括房屋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情况)告知投资人,投资人已经对租赁标的物的权属状况(包括房屋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情况)进行了全面的了解,自愿承租租赁标的物。如租赁合同因为租赁标的物的权属或者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因导致无效的,对于因合同无效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不得要求出租方进行赔偿。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本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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