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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骏泰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一辆机动车(湘n07462)

· 2025-02-06

  • 湖南骏泰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一辆机动车(湘N07462)
    标的名称 湖南骏泰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一辆机动车(湘N07462)
    项目编码 GR2024HE1000789-4 挂牌价格 5.93 万元
    价格说明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5-02-06
    是否联合转让 挂牌截止日期 2025-02-18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转让项目为湖南骏泰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机动车,车牌号:湘N07462,注册年月:2008年3月,年检至2025年3月;机动车证载所有人为湖南骏泰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展示:

    1、展示时间:挂牌公示期内(工作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提前与转让方预约勘查时间。

    2、地点:湖南省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联系人: 刘经理 联系电话:13170458925

    4、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公告要求的时间自行进行现场勘查。

    标的资产数量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资产,并委托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公开进行信息披露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具有完全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已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及备案;

    3、我方已按照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的要求填写、提交了有关表格、资料,我方对所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承诺在公开交易期间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按照本申请书的内容披露公告。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湖南骏泰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200790308615P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湖南 怀化市 鹤城区
    住所/注册地址 湖南省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凌泉
    注册资本 152,220.92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经营规模 大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225442
    批准单位名称 泰格林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关于同意骏泰科技车辆处置及新车购置的批复
    批准日期 2024-06-26
    批准文号 [2024]15号
    评估信息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2024-07-31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核准(备案)日期 ——
    评估报告文号 中和评报字(2024)第BJV3047D001号
    标的对应评估价值 6.59 万元
    账面净值(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备注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 5.93 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转让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报名(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截止时间为项目信息披露截止日当日11:00时,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受让资格,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项目信息披露截止日当日17:00时。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延时报价期300秒,加价幅度:1000元的正整数倍。

    二、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内按规定提交报名登记资料并已交纳保证金(不计利息),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标的的全面调查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由转让方提供的本项目档案文件),对项目标的情况已充分知晓,认可交易标的现状。

    三、受让要求

    1、本项目受让方需按照成交金额的3%交纳服务费(其中成交金额的0.6%的交易服务费由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收取,成交金额的2.4%的交易服务费由一平多端平台收取)。

    2、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后完成以下工作:

    ①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确认报价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发送《动态报价结果通知单》;受让方应在收到《动态报价结果通知单》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将交易服务费分别支付至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一平多端平台指定账户;

    ②受让方应于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3、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已对车辆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车辆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车辆及车辆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车辆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权证、年审、违章、限行范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过户及使用等方面的风险)。意向受让方参与受让的,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车辆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车辆交接及办理车辆相应过户手续,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4、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所披露的内容仅为挂牌价格制定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转让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的资产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评估报告和信息发布所载清单、图片展示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实地勘验,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

    5、受让方需自行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并承担转、受双方办理车辆过户的相关税费, 本次转让方仅为车辆转让,不涉及车辆牌照。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动态报价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7、受让方未按公告要求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转让方有权终结本次项目交易并另行处置标的资产。

    8、交易价款结算:

    河北产权市场在确认收到生效交易合同、应结算的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为交易双方办理交易价款结算。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报名提交材料

    1、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2、河北产权市场要求的其他材料。

    报名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本次转让标的以实际状况为准,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进行现场勘察。公告未尽事宜,需意向受让方在勘察标的时自行了解。

    公告中附件资产明细表及图片仅供参考,以标的物实际状况为准。

    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不参与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2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5-02-18 11:00:00
    交纳注意事项

    意向方提交报名之后,进入交易保证金支付阶段必须用意向方本单位(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务必在付款时将 8位识别码填写在备注或附言栏内。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
    开户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北大街支行
    账号 3119016568104030206084209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保证事项

    处置办法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河北产权市场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用于支付河北产权市场交易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 资产 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

    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未涉及不予退还事项的,由河北产权市场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2、 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一)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资料、扰乱报价、恶意串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由此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河北产权市场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四)意向受让方被确认符合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未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五)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单方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未按公告要求时限签署交易合同的;

    (六)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合同要求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七) 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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